| 案件名称 |
巴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药监(械)罚〔2025〕1号 |
| 被处罚人 |
巴某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至5月期间,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口腔正畸类产品。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资格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 处罚结果 |
1、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年内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2、终身禁止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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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