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省局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等。
2.政策法规:不涉密的法规文件、工作文件、政策解读等。
3.行政职权:省局行政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权责清单及代国家药监局受理审核转报审批目录等;
4.重点工作: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省局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产品召回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公告等。
5.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省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省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公告公示。
6.政府会议:省局有关会议、决策。
7.规划计划:省局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8.公开报告:省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9.财政信息:省局年度预算、决算和专项规划。
10.政府采购:省局机关政府采购文件,项目招标、中标公告等。
11.人事信息:人事政策、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培训教育。
12.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13.统计信息:统计工作文件、省局统计报告。
14.省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省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请参见《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通过“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主动公开,网址为:http://ypjg.ln.gov.cn/
2.通过 “辽宁药品监管”微博、“辽宁药品监管”微信,省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受理大厅电子触摸屏,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是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和渠道。
(三)公开期限
自省局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省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省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申请
申请人可采用当面、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形式,向省局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
以信函、传真方式申请时,申请人应填写纸质申请表,连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并邮寄到省局受理机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
省局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省局网站提供《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文本下载服务,也可以到省局受理机构当面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省局确定信息的提示。
(二)受理
受理机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规划财务处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31607066 传真:024-31607100
电子信箱:bgs.fda@ln.gov.cn(注:咨询、投诉、举报请登录首页“公众互动”栏目)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邮编:110003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当面申请的,出具接收单。口头申请不予受理。
(三)答复
省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出具《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省局公开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正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特殊情况,经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四)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及辽宁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3.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四、监督方式
(一)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省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纪委监委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省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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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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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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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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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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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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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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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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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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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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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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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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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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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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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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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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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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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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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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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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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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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电子邮件 □光盘 |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要注明申请的正当理由;
2、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