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规定,结合省局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省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省局门户网是省局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载体。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府信息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主办处室公开。 

  第三条 省局综合规划财务处为省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各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省局处负责做好省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撑工作,包括政府信息上网、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 省局各处室负责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确认,提出答复意见。 

  第六条 省局发布、公开政府信息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第三方利益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经局务会审议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省局综合规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受理及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相关处室负责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特殊情况,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局领导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九条 与提供政府信息相关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在省物价主管部门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不收取。